一般工业固废I类、II类与危险废物如何区分?

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I类、II类划分,不能当作危险废物判定。GB 18599—2020第3.1条所指对象为工业生产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。

对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对象,第3.6、3.7条依据HJ 557方法取得的浸出液检测结果,结合GB 8978相关浓度限值和pH范围区分I类、II类,不能简单解释成“无危险”和“有危险”。

不能仅凭“废药品”“废电池”“废油漆桶”等名称,就统一归为一般工业固废II类。应结合产生过程、成分及适用的现行名录和鉴别要求核实;本文不对具体废物作分类结论。

企业可先整理原料、工艺、产废环节与已有分类资料,再由相应专业人员核查。一般咨询清单不能替代鉴别结论或接收单位资格核验。

依据:生态环境部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18599—2020),第3.1、3.6、3.7条。

内容修订:2026-10-23;原新闻列表发布日期保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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