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工業固廢I類、II類與危險廢物如何區分?

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I類、II類劃分,不能當作危險廢物判定。GB 18599—2020第3.1條所指對象為工業生產中產生且不屬於危險廢物的工業固體廢物。

對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對象,第3.6、3.7條依據HJ 557方法取得的浸出液檢測結果,結合GB 8978相關濃度限值和pH範圍區分I類、II類,不能簡單解釋成「無危險」和「有危險」。

不能僅憑「廢藥品」「廢電池」「廢油漆桶」等名稱,就統一歸為一般工業固廢II類。應結合產生過程、成分及適用的現行名錄和鑑別要求核實;本文不對具體廢物作分類結論。

企業可先整理原料、工藝、產廢環節與已有分類資料,再由相應專業人員核查。一般諮詢清單不能替代鑑別結論或接收單位資格核驗。

依據:生態環境部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》(GB 18599—2020),第3.1、3.6、3.7條。

內容修訂:2026-10-23;原新聞列表發布日期保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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